就證監會此次啟動不動產私募投資基金試點的目的而言,顯然是為了促進樓市回暖而將之前已經涵蓋了商業地產、保租房、長租房、基礎設施的REITs試點范圍擴大到特定居住用房(存量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市場化租賃住房)、商業經營用房等。
為慎重起見,監管部門對不動產基金管理人也提出了較高的要求,須股權結構穩定、公司治理健全、實繳資本符合要求,主要出資人及實際控制人不得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關聯方方,須為具有不動產投資管理經驗和不動產投資專業人員,最近三年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等。
同時也對不動產投資基金設定了較高的投資門檻,首輪實繳出資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且以機構投資者為主,自然人投資者合計出資金額不得超過基金實繳金額的20%。而且不動產基金首輪實繳募集資金規模不得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在符合一定要求前提下可以擴募,鼓勵境外投資者以QFLP方式投資不動產私募投資基金。
另外就不動產基金對被投資企業借款或者提供擔保也規定了較為嚴格的條件,要么需要持有被投企業75%以上股權,或者持有51%以上股權且被投資企業可實現資產控制和隔離。試點的備案產品及其底層資產應實現與原始權益人的主體信用風險隔離,也就是說雖然沒有規定底層資產必須出表,但是卻不得借助和依賴原始權益人的主體信用來進行增信。
就試點工作程序而言,也對基金托管、基金合同必備條款、關聯交易、基金杠桿、禁止行為、特殊風險揭示、基金備案、信息披露和報送提出了規范要求。
總之,在積極推進不動產私募股權基金試點擴大范圍到特定商品房,以發揮不動產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作用促進房地產融資和推動房地產行業復蘇與市場回暖的同時,為穩妥推進不動產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試點而采取了提高投資者準入標準、嚴格監管、加強行業指導等審慎措施,可見證監會在推動不動產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試點擴大至特定居住用房過程中積極推進與謹慎為之、嚴格監管并舉的審慎態度。
來 源:房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