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解放日報后臺“互動”版塊收到上海政法學院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簡稱“法援中心”)發來的一封投訴信。原來,不久前,法援中心收到市民成女士(化名)的求助,聲稱在“我愛我家”平臺租賃房屋,期滿續租時,卻被要求繳納一筆“居間服務費”。成女士覺得奇怪:“續租的中介費不是早就被禁止重復收取了嗎?”可平臺客服卻稱,新客收取傭金,續租重新訂立合同并收取居間服務費,這是公司規定,而且公司還提供了包括咨詢、管理和報修等相應的服務。成女士想知道:這筆居間服務費的收取合理嗎?
記者梳理租客們發來的“相寓承租合同”發現,合同中上海我愛我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作為居間方,出租房子的甲方是上海家營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家營”)。個別合同比較細致,還詳細標識了委托上海家營出租房屋的房東信息。只是租客均未見到房東,而是直接跟上海家營這個“二房東”簽約。記者查詢得知,上海家營是北京愛家營企業有限公司的子公司,隸屬于北京我愛我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換句話說,簽約的“二房東”和中介實際上就是“一家人”。
早在2019年,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六部門發布的《關于整頓規范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的意見》就指出,“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賺取住房出租差價,住房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和出租人續約的,不得再次收取傭金。”今年年初,上海市《關于進一步整頓規范本市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的實施意見》進一步重申,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和出租人續約的,不得再次收取傭金。
據此,上海政法學院法援中心成員及指導老師認為,成女士(化名)于2019年和2020年簽訂的合同顯示,乙方應于租賃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租要求,經甲方同意后,雙方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兩份合同中均無“續約需要經過上海我愛我家公司中介及支付傭金或居間服務費”的約定。成女士2020年、2021年兩次與上海家營公司簽約續租,上海我愛我家公司均收取了居間服務費。跟傳統的長租公寓不同,成女士的續租合同中也并未明確約定服務內容,說明這實質上就是傭金。此舉不但違反了國家規定,也違反了《合同法》。
根據《合同法》第426條,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而成女士與上海家營公司兩次續約時,雙方對合同主體、出租房情況及周邊環境等均已了解,無須上海我愛我家公司居間介紹,提供居間服務促成合同成立。上海我愛我家公司未提供居間服務,卻憑借與上海家營公司關聯企業的強勢地位,強制收取傭金,違反《合同法》,違反“自愿、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來 源:解放日報
編 輯:liu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