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這是全國首部規范住房租賃、規范長租公寓等新興業態的地方性法規,北京也成為首個將“住有所居、房住不炒、租購并舉、職住平衡”等寫入地方立法的城市。
將“個人二房東”納入監管
《條例》著力嚴格規范市場秩序,明確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設的租賃住房、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租賃住房、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的租賃住房、土地出讓相關文件明確要求用于租賃的住房等不得銷售、變相銷售,不得用于出租短租住房,并設定了較重的罰則。
針對投訴舉報反映較多的克扣租金押金、長收短付、高收低出、“個人二房東”卷錢跑路等市場亂象,《條例》為違規市場主體量身定制了“緊箍咒”。主要包括:主體要適格,規定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資金、人員和管理能力,要求企業名稱和經營范圍均應當體現行業和經營特點,明確市場主體登記和行業備案要求;個人租賃要嚴管,將“個人二房東”納入監管,規定個人轉租住房超過規定數量應當申請住房租賃企業設立登記,并明確對違法行為的處罰要求;信息要透明,營業執照、辦公地址、從業人員信息、服務事項及收費標準、投訴電話等須在經營場所、網絡服務端如實公示,要提前編制房屋狀況說明書并向承租人告知有關信息;執業要實名,從業人員應當持卡實名從業,并在提供服務的租賃合同上簽字、注明信息卡號。
此外,《條例》明確租賃企業收取押金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并須通過第三方專用賬戶托管,單次收取租金數額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租金,超收的租金應當納入監管;經紀機構收取傭金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并且合同期滿當事人續約的,經紀機構不得再次收取傭金。金融機構發放租金貸款應當以備案的租賃合同為依據,劃入承租人賬戶;貸款金額不得高于租賃合同金額,貸款期限不得超過租賃合同期限,發放貸款頻率應當與承租人支付租金頻率匹配。
來 源:房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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