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訊網訊 針對目前市場上大量出現的利用商業、辦公用地建設住宅等現象,為遏制房地產市場的亂象行為,進一步規范房地產市場,8月30日,昆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監管局共同擬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全過程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已經市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間為8月31日至9月13日。
《實施意見(試行)》明確,商辦項目建筑功能不得使用“公寓”“公寓式辦公”“酒店式公寓”等進行標注,單體平面不得出現如“臥室”“客廳”等住宅類功能的標注。企業不得在銷售宣傳中出現“居住”“公寓”等描述,樣板間不得按照居住形式進行展示。
關于進一步加強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全過程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
為維護城鄉規劃的嚴肅性和市場公平公正、引導商業辦公產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現印發執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管理,遏制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變相改造為"公寓"按住宅使用的行為,結合我市有關項目在土地出讓、項目設計、銷售、驗收、不動產辦理、違法查處全鏈條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 本實施意見所指商業辦公類項目,為在商業用地、商務用地、商業商務用地、商住混合用地以及居住用地上建設的商業、辦公建筑(以下簡稱商辦項目),酒店、旅館、度假村、服務型公寓等按照《旅館建筑設計規范》執行的建筑除外。
第三條 本實施意見適用于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呈貢區、晉寧區及高新區、經開區、度假區、陽宗海范圍內的商辦項目。
第二章 土地出讓
第四條 制定年度土地出讓計劃時,各區政府應充分對商辦項目總量,存量等進行評估,合理制定商辦項目用地出讓計劃。
第五條 按照鼓勵商辦項目自持經營的原則,在土地交易條件中,應約定商辦項目中自持經營部分的面積或者比例,具體要求由各轄區確定。
第六條 土地出讓合同中增加禁止條款"受讓人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將商辦項目使用功能改為居住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七條 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屬地政府與受讓人共同簽訂監管協議,明確轄區政府監管責任和受讓人違約責任。對涉嫌土地違法立案的項目,相關職能部門可以采取停止辦理行政許可、商品房網簽備案、規劃核實、竣工驗收備案、不動產登記等措施。
第三章 項目設計
第八條 轄區自然資源部門應嚴格按照土地出讓合同及交易條件約定的用地性質、自持面積等要求進行方案審查。
第九條 商辦項目總平面布置應體現公共性,室外場地在滿足綠地率前提下,以曠地為主,不得利用圍墻、綠植等形式對公共空間進行分割,形成私密空間。
第十條 集中式大型商業鼓勵采用大空間設計,開水間、衛生間、管道井應集中設置。商業用房原則上應在裙房內集中布置,確需設置在塔樓的,應以層為產權分割單元。低層商業街區設計,使用空間不得采用全獨立方式組織人行交通,應通過底層公共走廊、門廳,二層及以上外廊、連廊等形式進行交通聯系,開水間、衛生間應集中設置。
第十一條 低層辦公建筑不得按照獨立式進行設計,采用聯列式設計時,應設置門廳等公共用房,樓(電)梯應設置在公共區域;多、高層辦公建筑平面不得采用住宅套型式設計,應采用公共走廊式布局,開水間、衛生間、管道井應集中設置,辦公建筑除集中設置的食堂外,其他區域不得設置廚房。
辦公用房分割單元建筑面積不得小于300平方米/間,企業自持部分(不可分割銷售)可不受最小面積限制。
第十二條 商辦項目建筑功能不得使用"公寓"、"公寓式辦公""酒店式公寓"等進行標注,單體平面不得出現如"臥室"、"客廳"等住宅類功能的標注。
第十三條 商辦項目建筑外立面應符合公共建筑和城市設計要求。
第十四條 商辦項目《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中,標注"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審批功能實施,嚴禁將商辦項目使用功能改為居住"。
第十五條 商辦項目施工圖設計應符合規劃批準功能,燃氣、污水管道只能進入集中食堂、衛生間,不得分散設計至其他區域。
第四章 銷售、產權登記
第十七條 加強商辦項目銷售監管,企業不得在銷售宣傳中出現"居住"、"公寓"等描述,樣板間不得按照居住形式進行展示。
第十八條 商辦項目銷售基本單元應是權屬界線封閉且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空間,應以固定實體墻(含附屬門窗)作為分隔界線,不應以任何虛擬、劃線等無實體墻形式對商辦建設項目進行分割和銷售。辦公項目可分割銷售部分,最小產權分割單元建筑面積不小于300平方米。
第十九條 菜市場、超市、酒店、旅館、度假村、服務型公寓、文化娛樂等功能,不得進行產權分割銷售。
第二十條 低層辦公建筑,銷售對象不得為個人。
第二十一條 房屋測繪機構應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審定的施工圖對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進行測繪,開發企業應根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審定的施工圖和已備案的測繪成果等制定預售(銷售)方案。用于辦理產權登記的房屋測量報告應與項目驗收的測繪成果相符,不相符的不得作為產權登記依據。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住建部門應督促開發企業在銷售現場設立信息提示牌,提醒買受人本項目為商辦建設項目,不得作為住宅使用,否則買受人自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并標注有關監督部門舉報電話。
第二十三條 轄區有關執法部門應加強項目批后監管工作。各單位在日常巡查、受理投訴過程中,發現企業有違反有關要求虛假宣傳、違規銷售、違法建設行為的,應及時通報轄區有關執法部門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 經轄區有關執法部門認定,確實存在違規現象需要整改的,在整改措施落實到位前,暫停項目施工、房屋銷售、規劃許可變更、項目驗收、房屋測繪、產權登記等各項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前城市更新改造項目已簽署協議的回遷商業、辦公建筑部分可按照拆遷協議執行;規劃條件已對"公寓"進行約定的,可按《規劃條件》執行;已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項目按原審批內容執行,涉及許可附圖調整的,應符合正向調整要求;土地已出讓,且出讓后經市規委會審定方案的,可按審定方案執行。其余項目嚴格執行本實施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