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訊網訊 3月10日,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了《既有建筑改變使用功能規劃建設聯合審查辦法》的通知,4月9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明確,嚴禁未經批準擅自將非住宅建筑改為住宅、酒店式公寓等行為,遇到此類情況,無需征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意見,建設主管部門直接不予受理施工許可、消防設計審查或消防驗收備案。
關于印發《既有建筑改變使用功能規劃建設聯合審查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鑒于消防設計審查和消防驗收備案職能已由消防部門轉至建設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規定,市規劃資源局和市建委重新制定了《既有建筑改變使用功能規劃建設聯合審查辦法》,現印發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1年3月9日
既有建筑改變使用功能規劃建設聯合審查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既有建筑改變使用功能進行規劃確認、消防設計審查或消防驗收備案的工作程序,優化營商環境、提高審查效率,依據《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建部令第5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筑改變使用功能需要辦理規劃確認、消防設計審查或消防驗收備案的,適用本辦法。符合原規劃用途,僅對建筑內部進行裝飾裝修、調整布局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通過正、負面清單的形式進行管理,采用企業申請和部門間認定函的方式對既有建筑改變使用功能進行確認。鼓勵激發市場活力、提升文化功能、改善民生設施、完善公共服務、進行創新創業的項目;嚴格控制對城市規劃和周邊環境、安全有嚴重影響的項目。
第四條以下建筑(歷史建筑、文物保護建筑除外)使用功能變更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對周邊無嚴重影響,無需征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意見,建設單位可直接按規定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消防設計審查或消防驗收備案:
1.商業、辦公(行政辦公及工業、研發等企業辦公除外)建筑內部的業態調整或者互換,包括:商店、辦公、酒店、旅館、超市、餐飲、娛樂、影劇院、健身房、月子會所、培訓機構、托育機構、金融保險服務、眼科、口腔、體檢、美容、診所、寵物醫院等;
2.各級人民政府為主體所有或者管理的公共服務設施如:教育設施、醫療設施、文化設施、體育設施、社會福利與保障設施等建筑內部(除社區用房、物管用房、農貿市場外),在保證主體功能的前提下增加商業服務配套設施的;
3.利用住宅從事創新創業活動,不產生光、電、音等干擾的,如:民宿、文化創意、咨詢設計、電子商務、投資基金等;
4.利用風景區(非規劃核心景區內)配套用房,增設服務游客的商業設施;
5.工業廠房、倉儲建筑增加物流功能或建筑功能相互調整的;
6.其他同一規劃用途下建筑內部經營業態的調整。
第五條以下建筑使用功能變更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和周邊環境,無需征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意見,建設主管部門直接不予受理施工許可、消防設計審查或消防驗收備案:
1.未經批準擅自將非住宅建筑改為住宅、酒店式公寓的;
2.利用住宅建筑改為有安全、噪聲、光、油煙污染問題、嚴重影響周邊環境的項目,包括:餐飲、機械加工、建材庫房、寵物醫院、娛樂場所、棋牌室、健身房、游泳館等;
3.未經批準擅自將建筑用途轉為易燃易爆、危化品生產加工存儲、危廢存儲等功能的;
4.社區用房、物管用房、農貿市場改做他用的;
5.未經批準擅自將地下車庫、交通通道改做他用的;
6.未經批準擅自封閉架空層、增加隔層等增加建筑面積進行使用的;
7.利用違法建設整體或部分進行使用的;
8.其他明顯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用途不符的。
第六條除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改變使用功能的,由房屋產權方或建設單位在開展方案設計前提出申請,規劃資源主管部門出具意見。建設主管部門在消防設計審查或消防驗收備案遇到難以判斷的情形時;或者認為原規劃許可內容不明確,需函詢的,也可書面征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意見,規劃資源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回函。
(一)下列調整不改變土地用途和不動產登記用途的,無需辦理規劃許可,在取得規劃同意調整的意見后,建設單位可直接按規定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消防設計審查或消防驗收備案手續。
1.利用既有建筑改為養老設施、教育設施、文化設施、租賃住房、眾創空間、現代服務業、小企業創新基地等;
2.工業、研發建筑內部增加餐飲、商場、超市、健身房等配套設施的;
3.歷史建筑、文物保護建筑內部改造,改變現有功能的;
4.行政辦公及工業、研發等企業辦公建筑內部改造,改變現有功能的;
5.其他不涉及土地用途和不動產登記用途調整的。
(二)調整需改變土地用途或不動產登記用途的,應當按新建項目的程序辦理規劃許可并完善土地用途變更手續后,辦理消防設計審查或消防驗收備案手續。
第七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既有建筑使用功能調整,應當按照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好涉及的相鄰權關系,并負責處理由此引發的相鄰權矛盾。
第八條本辦法自2021年4月9日起施行。《既有建筑改變使用功能規劃消防聯合審查辦法》(寧規規范字〔2018〕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