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訊網訊 為盤活存量閑置商業和辦公用房,規范既有商業和辦公用房改建租賃住房,切實增加住房租賃市場有效供給,深圳市住房建設局組織起草了《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關于既有商業和辦公用房改建為租賃住房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就《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關于既有商業和辦公用房改建為租賃住房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以下為《通知》原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關于既有商業和辦公用房改建為租賃住房有關事項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為盤活存量閑置商業和辦公用房,規范既有商業和辦公用房改建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商改租")行為,優化租賃住房供應結構,切實增加租賃住房有效供給,滿足本市居民住房租賃消費需求,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39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7〕7號)、《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實施意見》(深府辦規〔2017〕6號)等規定,現就本市"商改租"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改建原則
(一)政府引導,市場主導。加大對"商改租"的支持力度,以區住建部門為主體,建立聯合審核認定通道,引導企業按要求規范實施改建;優化資源要素配置,調動市場主體積極性,鼓勵、支持專業化租賃運營機構實施改建。
(二)性質不變,整體確權。申請改建的既有商業和辦公用房項目(以下簡稱改建項目)不改變原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積率。改建項目整體確權、整體轉讓,不得分拆確權、分拆轉讓、分拆抵押、分割出售。
(三)節能環保,綠色改建。堅持綠色改造原則,嚴格執行綠色建筑相關標準和規范,運用綠色建材和綠色技術實施改建,推行"商改租"綠色建筑評價,促進建筑領域節能減排和綠色創新發展。
二、改建條件
既有商業和辦公用房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改建:
(一)已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且不動產權證載用途為辦公、商業;
(二)不存在查封登記、異議登記等限制轉移登記的情形。存在抵押登記等他項權益的,應取得所有他項權益人同意;
(三)以宗地或者棟為單位;不能以宗地或者棟為單位的,改建部分應當相對獨立且改建后的租賃住房原則上不少于50套(間)。
三、改建要求
(一)結構安全。改建項目實施前,實施主體應委托具有檢測資質的第三方專業鑒定機構對房屋進行結構安全性檢測鑒定,確定結構安全現狀。改建項目不得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應確保房屋結構安全。
(二)消防安全。改建項目應以不低于公寓建筑設計規范和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和施工,并按照公寓使用功能辦理消防審批手續。日常消防管理應符合相關要求。
(三)環保衛生。改建后的租賃住房應當具備良好的衛生、通風、采光、給排水等居住條件,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標準以及環保、水務、衛生部門的相關專業要求。改建后的租賃住房首次出租的,須經專業檢測符合室內空氣質量標準后,方可對外出租。
(四)物業規范。改建后的物業管理區域應當具備物業管理條件,符合本市物業管理的相關規定。
(五)用途限制。改建項目改建后應作為租賃住房用途,但不提供學位。自聯合會審通過之日起5年內,改建項目的租賃住房用途不得改變。
(六)綠色改建。改建項目應按照國家和本市綠色建筑的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改建,改建后至少達到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國家一星級或者深圳市銅級的要求。
(七)技術標準。改建項目的設計、建設和管理要求以及最小租住面積應符合國家、行業和本市現行相關標準和規范。
四、實施程序
(一)實施主體。改建項目實施主體可以是房屋所有權人,也可以是受房屋所有權人委托、已在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備案的專業化租賃運營機構。
(二)項目申請。實施主體應向區住建部門提交以下材料進行項目申請:
1.書面申請報告;
2.房屋權屬證明文件;
3.建筑設計方案;
4.申請人身份證明。委托實施的,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5.存在抵押登記等他項權益的,提交所有他項權益人同意改建的書面意見。
(三)項目審核。由區住建部門牽頭,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組織區規劃、水務、衛生、供電、燃氣等行業主管部門進行聯合會審。經聯合會審同意實施"商改租"的,申請人可按相關規定申請消防設計審查、建設工程施工許可。
區住建部門應將經審核同意的改建項目相關情況抄送市住建部門。
經審核同意的改建項目不得擅自改變實施主體及建筑設計方案。
(四)實施和驗收。實施主體應當按照經審定的建筑設計方案實施改建。項目完成后,實施主體應根據改建項目具體情況,組織區住建、水務、衛生、供電、燃氣等行業主管部門實行聯合驗收,形成聯合驗收意見,并抄送市住建部門。聯合驗收時,實施主體應提交具有檢測資質的第三方專業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五、保障措施
(一)區住建部門應建立"商改租"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統籌制定區"商改租"具體操作辦法、審議"商改租"的重大問題以及具體改建項目。
(二)按照本通知實施改建并使用的租賃住房,實施主體可按規定申請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改建后的租賃住房納入保障性住房體系的,可按相關規定享受政策優惠。
(三)區住建部門建立"商改租"后續監管機制,加強對實施主體經營活動、履約行為監管,嚴厲打擊違規轉讓或者以"以租代售"等形式變相轉讓行為,或者違規將改建后租賃住房用于非租賃住房用途的行為。區住建部門原則上應當組織對改建完成的項目進行每年一次的檢查。
(四)改建項目經驗收通過后,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通過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發布房源。市住建部門應建立"商改租"項目管理庫,將改建項目統一納入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管理,對改建項目的申請、改建、驗收、租賃、運營管理等環節實行全流程動態監管。
來源:房訊網
編輯:wangdc